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585民初2152号
原告:***吉特家居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进**路**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89332203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女,1980年12月8日出生,住江苏省太仓市。
被告:苏州万景建筑装饰工程有,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岳阳路**号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553794250Q。
法定代表人:曾淑静。
原告***吉特家居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万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吉特家居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吉特家居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李 玲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