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12财保110号
申请人:***,男,195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
委托代理人:李毅,江西豫***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代理人:***,江西豫***事务所实习律师,证号××。
被申请人:江西世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经开区管委会办公楼4015-5室(璜溪大道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11MA38Q6JF1U。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南京凯盛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南京市鼓楼区汉中门大街3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7331633338。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3065J。
法定代表人:雷位冰。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世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凯盛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自愿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世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凯盛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