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602民初8353号之二
原告:枫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机场路***号付1至付3、付5至付*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骏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万象城一区*#楼****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枫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骏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枫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35元,减半收取计1968元及财产保全费1470元,均由原告枫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张岱松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毕重建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