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1民初950号
申请人:江苏新明泰环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MA1Y1PEG3J,住所地江阴市城东街道金石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苏绿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331141123W,住所地江阴市滨江西路2号12号楼317-072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新明泰环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绿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新明泰环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绿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5万元或查封相应等额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新明泰环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绿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5万元或查封相应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