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电国瑞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京电国瑞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某某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京0114民初51号 原告:北京京电国瑞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云岗路**8-21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职固安,北京市***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镇小官***都路**/di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北京京电国瑞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电国瑞公司)与被告北京***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京电国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职固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京电国瑞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剩余货款400000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12日及8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两份《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编号分别是JD-20160712和JD-20160816,两份合同总价100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按时供货并及时安装调试,交付被告用户使用,但时至今日,被告仍拖欠原告货款400000元,属严重违约,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被告***泰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结合证据材料及庭审中当事人的**,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16年7月12日、2016年8月16日,京电国瑞公司(供方)与***泰公司(需方)签订两份《产品购销合同》,约定京电国瑞公司向***泰公司供应IBP盘及柜体,项目名称为长春市地铁一号线一期工程,其中合同编号为JD-20160712的合同价款合计467100元,合同编号为JD-20160816的合同价款合计532900元。合同第二条约定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以样机及用户修改意见为标准,按照用户确认图纸制作,质量保证期限为自产品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合同第五条约定需方按照条款二验收,到货一周内提出异议,过期未回复的视为验收合格。合同第六条约定合同签订后,预付合同价30%,发货前再付合同价30%,现场安装调试后,5日内再付合同价30%,余款10%质保期到期后,10日内付清。合同第九条中约定因需方原因逾期任何一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应按照延迟货物部分产品金额的0.5%向供方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京电国瑞公司于2016年8月15日、2016年9月3日、2016年9月21日向***泰公司交付货物,并于2017年6月12日完成现场安装及调试。***泰公司于2016年8月4日向京电国瑞公司支付了编号为JD-20160712合同的货款280260元,于2016年9月9日、2016年11月23日、2017年3月20日及2017年6月6日支付了编号为JD-20160816合同的货款319740元,此后未再向京电国瑞公司支付货款。 上述事实,有产品购销合同、总装箱单、现场交货单、现场安装调试单及当事人庭审**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交付了货物并完成了货物的安装、调试,依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在安装调试完成后5日内支付货款的30%,于质保期满后10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10%。现上述付款期间均已届满,被告仅向原告支付部分货款,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未能按期全额付款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故本院对原告请求的损失金额依据其应当付款时间及未付款金额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酌情予以调整。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及举证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北京京电国瑞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货款4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 二、北京***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北京京电国瑞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赔偿款2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 三、驳回北京京电国瑞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北京***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00元(北京京电国瑞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已全部预交),由北京京电国瑞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已交纳),由北京***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98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王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