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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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02民初7957号
原告:***,女,196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兰溪市,居民。
被告:浙江广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丹溪路1113号申华大厦1幢A516、A517、A518室。
法定代表人:**姣,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公司职员。
原告***为与被告浙江广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10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在审理中,原告***于2022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浙江广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