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726执432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广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娶城区丹溪路1113号申华大厦1幢A516A517A5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1704538132U。
法定代表人:**姣。
被执行人:浦江县对外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文溪东路3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6719544914G。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7年0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依法执行浙江广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浦江县对外经济贸易有限公司、**(2023)浙0726执432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相关法律依据(2021)浙0726民初1588号裁判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浙江广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后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执行,随即向被执行人浦江县对外经济贸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申报财产情况,执行标的为4848866.9元,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浦江县对外经济贸易有限公司、**的不动产、车辆、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发现(2022)浙0726执保10号已经查封被执行人浦江县对外经济贸易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浦江县浦南街道文溪东路335号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浙(2019)浦江县不动产权第XXXX号由于本院是轮候查封,暂无处置权。同时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并到被执行人户籍住址进行了实地走访调查,张贴了责令履行法定义务公告。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下落。截止目前,执行到位0元。鉴于被执行人浦江县对外经济贸易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同时又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对被执行人浦江县对外经济贸易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限制,以及对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二年的惩戒措施。对本案采取的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广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没有提出异议。
综上,因被执行人浦江县对外经济贸易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3)浙0726执43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将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