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23民初757号
原告:***,男,196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被告:***,男,196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被告:浙江广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丹溪路1113号申华大厦1幢A516、A517、A518室。
法定代表人:**姣。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泉度假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塔山风景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创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创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广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泉度假村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4日受理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于2023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二三年八月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