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鄂尔多斯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6民终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易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鄂尔多斯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雨,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伊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鄂尔多斯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2021)内0623民初12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存在瑕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2021)内0623民初129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王**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闫 励 雅 书 记 员 高 雅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