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6民终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易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鄂尔多斯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雨,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伊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鄂尔多斯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2021)内0623民初12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存在瑕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2021)内0623民初129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王**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闫 励 雅 书 记 员 高 雅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