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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鄂尔多斯市某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6民终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易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鄂尔多斯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雨,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伊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鄂尔多斯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2021)内0623民初12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存在瑕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2021)内0623民初129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王**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闫 励 雅 书 记 员 高 雅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