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625民初1891号
原告:***,男,195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告:鄂尔多斯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69286591X3,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杭锦北路32号街坊。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150228377Y,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59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内蒙古伊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5695922289F,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独贵塔拉南工业园区(锦泰工业大道北、锦六路南、泰四路西)。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鄂尔多斯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内蒙古伊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鄂尔多斯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内蒙古伊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鄂尔多斯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内蒙古伊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也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鄂尔多斯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内蒙古伊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