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鄂尔多斯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825民初720号 原告:***(别名**),男,197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法***事务所律师。 被告:鄂尔多斯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69286591X3,住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杭锦北路32号街坊。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5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西路。 原告***诉被告鄂尔多斯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 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经人民法院法官做调解工作后,原告***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内蒙***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鄂尔多斯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成名 -3-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