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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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825民初720号
原告:***(别名**),男,197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法***事务所律师。
被告:鄂尔多斯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69286591X3,住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杭锦北路32号街坊。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5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西路。
原告***诉被告鄂尔多斯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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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经人民法院法官做调解工作后,原告***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内蒙***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鄂尔多斯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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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