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74345号
原告:北京鸿盛达机械有限公司(曾用名北京鸿安达邮政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观筑庭园801号楼6层2**605。
法定代表人:***,男,195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衡水市,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东果园18号楼3层302。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鸿盛达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中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2022年11月24日,原告北京鸿盛达机械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鸿盛达机械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