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28208号
原告:北京鸿安达邮政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北京泰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鸿安达邮政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泰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鸿安达邮政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鸿安达邮政机械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鸿安达邮政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栩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闫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