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491民特3号
申请人:北京壹图厚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乐园路4号院3号楼4层51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浙江睿智教育信息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宁泰路27号江宁大厦2号楼205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北京壹图厚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人浙江睿智教育信息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于2020年8月27日经北京**知识产权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1.申请人共同确认浙江睿智教育信息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前已经停止使用涉案作品;2.浙江睿智教育信息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内向北京壹图厚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和解款3500元(账户名:北京壹图厚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账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支行);3.北京壹图厚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和解款后十个工作日内向浙江睿智教育信息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开具等额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收据内容:图片使用费,指定发票抬头为浙江睿智教育信息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税号:91330000782915773U;4.本次和解系针对本协议签署日之前浙江睿智教育信息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北京壹图厚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所有图片的一揽子和解,北京壹图厚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得再就本协议签署之日前浙江睿智教育信息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北京壹图厚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图片的行为另行主张权利或任何性质赔偿,双方之间再无其他争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申请人北京壹图厚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人浙江睿智教育信息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于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经北京**知识产权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崔 璐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法 官 助 理 潘 昌
书 记 员 杨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