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三和磁选设备有限公司

钢研集团稀土科技有限公司、连云港三和磁选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83民初2852号 申请人:钢研集团稀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台头镇政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587151085W。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连云港三和磁选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开发区新港城大道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742495698G。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钢研集团稀土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连云港三和磁选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连云港三和磁选设备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5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由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连云港三和磁选设备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5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钢研集团稀土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