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781民初2810号之一
原告:台山市坚隆混凝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台山市水步镇文华区****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690524716E。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吉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东风三路**号***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02763815806B。
法定代表人:**。
原告台山市坚隆混凝土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吉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原告台山市坚隆混凝土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台山市坚隆混凝土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山市坚隆混凝土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33元,减半收取计276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931元,合计4698元,由原告台山市坚隆混凝土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XX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