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亚鹰钢结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与贵州亚鹰钢结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高明才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102民初14459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1月19日出生,住云南省宣威市。
被告:贵州亚鹰钢结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金关村金马路**。
法定代表人:何林鲜。
被告:高明才,男,汉族,1964年9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米易县。
原告***诉被告贵州亚鹰钢结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高明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陈应贵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焕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