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亚鹰钢结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与贵州亚鹰钢结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高明才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102民初14451号
原告:***,女,汉族,1987年6月9日出生,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
被告:贵州亚鹰钢结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在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金关村金马路1号。
被告:高明才,男,汉族,1964年9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米易县。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贵州亚鹰钢结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高明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陈启群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8元减半收取26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闫化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李松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