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亚鹰钢结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与高明才、贵州亚鹰钢结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102民初14452号
原告:***,男,1970年8月23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赖学强、冯良强,贵州康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明才,男,1964年9月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米易县。
被告:贵州亚鹰钢结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云岩区金关村金马路1号。
法定代表人:何林鲜,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高明才、贵州亚鹰钢结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放弃,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明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袁 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