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亚鹰钢结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雷克雅特科技建材有限公司与贵州亚鹰钢结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02民初13228号

原告:贵州雷克雅特科技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96MA6DNY2C9R,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海湖新区经济开发区标准厂房4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范银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晏翎(特别授权代理),系贵州圣谋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5201610825508。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敏(一般授权代理),系贵州圣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实习证号:23072006219021。

被告:贵州亚鹰钢结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688437875C,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岭南路天一·国际广场第10栋1单元10层2号。

法定代表人:何林鲜。

原告贵州雷克雅特科技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亚鹰钢结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限原告在收到通知书后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未按规定时间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之规定,原告在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依法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贵州雷克雅特科技建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吴 誉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何梦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