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求索广告展示有限公司

南京求索广告展示有限公司、南京融炎广告有限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102执669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南京求索广告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长江路99号23层D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京融炎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福园街133号3016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2年5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在南京市建邺区,现服刑于江苏省无锡监狱。 被执行人:**,女,1982年7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在南京市建邺区。 申请执行人南京求索广告展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求索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融炎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融炎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102民初49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南京融炎公司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南京求索公司广告发布费用48万元及利息损失(自2016年9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在未出资本金65万元范围内对南京融炎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在未出资的本金25万元范围内对南京融炎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果未按该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案案件受理费9560元,由南京融炎公司、***、**承担。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南京求索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10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申请执行人南京求索公司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本院已裁定终结(2021)苏0102执6698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的执行。 三、2021年10月21日、11月16日、12月11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南京融炎公司、***暂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其名下银行账户已被本院于2021年12月11日依法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2.**被执行人***有车牌号为苏A×××××的车辆,现该车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本院已于2021年12月13日轮候查封该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3.**被执行人***在江苏省范围内无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纳记录。 四、2021年12月14日,通过对被执行人南京融炎公司的住所地经营场所、主要财产所在地进行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现服刑于江苏省无锡监狱,因疫情原因,本院无法提审,亦未能查找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2021年12月1日,因被执行人南京融炎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2021年12月15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并告知其可以对被执行人南京融炎公司行使申请破产等权利,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移送破产审查等调查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0102民初4945号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冯 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