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91民初137号
申请人:南京求索广告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长江路99号23层D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峰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开发区苏源大道19号九龙湖国际企业总部园B2座五层东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南京求索广告展示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峰晖置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京求索广告展示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南京峰晖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20000元财产,并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南京求索广告展示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京峰晖置业有限公司42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法官 助理 ***
见习书记员 石 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