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求索广告展示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求索广告展示有限公司与被告富力南京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115民初9533号 原告:南京求索广告展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27652532020,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长江路99号23层D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兰台(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兰台(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富力南京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558889048A,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麒麟街道东麒路277号富力城5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求索广告展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求索公司)与被告富力南京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力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20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求索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富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求索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富力公司支付广告发布费、制作安装费2411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其中,以1211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8年8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2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8年9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富力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其公司与被告富力公司签订两份《户外广告发布合同》,约定其公司代理被告富力公司在跨线桥发布“南京富力城项目广告”,广告发布费120000元/月,如被告富力公司在合同期内更换画面,喷画制作安装费按20元每平方米计算等。2018年6月23日至2018年8月26日,其公司按约定为被告富力公司发布广告,期间于2018年7月10日按照被告富力公司要求制作广告画面予以更换,制作费用为1100元。其公司按合同履行了全部义务,但被告富力公司至今未支付任何款项。现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富力公司辩称:1.其公司愿意支付广告发布费及制作费241100元;2.不承担逾期付款损失、诉讼***全费。原因在于其公司与原告求索公司签订的合同均约定原告求索公司先开具增值税发票,而后其公司才付款。而原告求索公司在本案诉讼中才开具增值税发票,故其公司并没有违约行为。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及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18年6月20日,被告富力公司委托原告求索公司在南京市江东北路跨线桥发布一则户外公告,约定广告发布时间为2018年6月23日至2018年7月22日(1个月),总价12万元等。广告发布后,原告求索公司(乙方)与被告富力公司(甲方)签订《户外广告发布合同》(合同编号:QS-HW-FL-18064)一份,约定乙方代理甲方在跨线桥广告位发布广告;合同总价款为120000元;在双方签订本合同且乙方完成本广告牌发布并经甲方验收后,甲方在60天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款的90%,即人民币108000元(税率6%,不含税金额101886.79元,税金6113.21元),余下10%的费用即12000元(不含税金额11320.75元,税金679.25元)整作为保修金,将在2018年7月22日合同期满经甲方确认质量及维修全部合格后30天内无息支付;甲方以转账的形式支付费用,乙方不得委托第三方收款。乙方收款同时需向甲方开具相应、合法、有效的发票,乙方提供的发票为与税务机关登记的内容相一致的,且已通过税务机关系统验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适用的税率(6%)符合税法规定,如有不符合国家税务法律规范或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甲方对价款不予结算,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由乙方承担,如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必须赔偿。本合同约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机构地点:南京市玄武区国税局等等。2018年7月9日,被告富力公司又委托原告求索公司更换了广告换面,产生制作费1100元。 2018年7月23日,被告富力公司再次委托原告求索公司在南京市江东北路跨线桥发布一则户外广告,约定发布时间为2018年7月23日至2018年8月22日(1个月),总价12万元等。广告发布后,原告求索公司(乙方)与被告富力公司(甲方)签订《户外广告发布合同》(合同编号:QS-HW-FL-18084)一份,约定乙方代理甲方在跨线桥广告位发布广告;合同总价款为120000元;在双方签订本合同且乙方完成本广告牌发布并经甲方验收后,甲方在60天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款的90%,即人民币108000元,余下10%费用即12000元作为保修金,将在2018年8月26日合同期满经甲方确认质量及维修全部合格后30天内无息支付;乙方收款同时需向甲方开具相应、合法、有效的发票,乙方提供的发票为与税务机关登记的内容相一致的,且已通过税务机关系统验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适用的税率符合税法规定,如有不符合国家税务法律规范或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甲方对价款不予结算,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由乙方承担,如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必须赔偿等等。 2020年6月29日,原告求索公司向被告富力公司发送对账单一份,催要上述两份《户外广告发布合同》的价款24万元,对账单上显示该两份合同当时未开具发票。后因被告富力公司一直未付款,原告求索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起诉至本院。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求索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2020年11月3日向被告富力公司开具总额为241100元的增值税发票。 审理中,原告求索公司主张案涉两份《户外广告发布合同》系被告富力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该两份合同约定先开具增值税发票后付款,属于加重其公司责任,应属无效;根据税务法律的相关规定及交易习惯,应当是先付款后开具发票;此外,开发票是附随义务,在案涉两份《户外广告发布合同》均已履行完毕的情况下,被告富力公司不应当拒绝付款。 审理中,本院询问被告富力公司,原告求索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后其公司应多久付款?被告富力公司陈述,对此双方没有约定。 本院认为:原告求索公司与被告富力公司之间的广告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案涉两份《户外广告发布合同》均已实际履行完毕,原告求索公司也已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开具全部增值税发票,被告富力公司也明确表示愿意支付广告发布费及制作费241100元,故对原告求索公司要求被告富力公司支付广告发布费及制作费2411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求索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损失,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案涉两份《户外广告发布合同》均明确约定,原告求索公司收款同时需向被告富力公司开具相应、合法、有效的发票,否则被告富力公司不予结算。原告求索公司以该约定是格式条款、与交易习惯不符等为由,主张该约定无效,但先开具发票后付款的约定并不属于加重原告求索公司责任的情况,故对原告求索公司上述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因原告求索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才开具增值税发票,而在此之前被告富力公司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故对原告求索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损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富力南京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求索广告展示有限公司广告发布费及制作费241100元; 二、驳回原告南京求索广告展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339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7359元,由原告南京求索广告展示有限公司负担769元,由被告富力南京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5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田也异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