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114执保25号
申请人:南京求索广告展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27652532020,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长江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南京绿地御峰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MA1MEEMDXX,住,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锦绣街****/div>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南京求索广告展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求索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绿地御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地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求索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绿地公司名下价值78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求索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南京绿地御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8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见习书记员 朱 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