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鄂2801民初2887号
原告老余信息车队37名出租车司机
诉讼代表人:**,男,生于1992年2月3日,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
诉讼代表人:***,男,生于1987年3月16日,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
被告恩***天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舞阳坝街道办事处金子坝村柑子槽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316459715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老余信息车队37名出租车司机诉被告恩***天亿商贸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老余信息车队37名出租车司机的诉讼代表人**、***及其他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等37人负担。
审判员 谭淑琼
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罗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