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欧脉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昆明辰翌科技有限公司、云南四联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二(商)初字第290号
原告上海欧脉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上海国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昆明辰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法定代表人***。被告云南四联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法定代表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欧脉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辰翌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云南四联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欧脉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欧脉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4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23元,由原告上海欧脉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 冬 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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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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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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