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高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泸州市龙马潭区新兴钢模租赁站与四川高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夏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504民初1360号
原告:泸州市龙马潭区新兴钢模租赁站,住所地为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鱼塘街道王庄村大坪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504MA678UF99F。
经营者:***,女,195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被告:四川高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新鸿路南二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96991673U。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
原告泸州市龙马潭区新兴钢模租赁站与被告四川高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后,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并主动履行完毕。原告泸州市龙马潭区新兴钢模租赁站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泸州市龙马潭区新兴钢模租赁站撤回对被告四川高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本院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泸州市龙马潭区新兴钢模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