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504财保211号之一
申请人:泸州市龙马潭区新兴钢模租赁站,住所地为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鱼塘街道王庄村大坪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504MA678UF99F。
经营者:***,女,195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被申请人:四川高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新鸿路南二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96991673U。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
泸州市龙马潭区新兴钢模租赁站因与四川高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冻结了被申请人四川高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现双方已达成和解,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高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万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二、解除对担保人***名下所有的坐落于山东省乳山市的房屋(房权证号:2018乳山市不动产权第××号)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