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681财保70号
申请人:广汉市九鼎机械租赁经营部,住所地广汉市向阳镇向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681MA65NN9X8P。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四川高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成宏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96991673U。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广汉市九鼎机械租赁经营部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在228620.27元的限额内对四川高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江支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保单号:105D20467202200000142)为申请人广汉市九鼎机械租赁经营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汉市九鼎机械租赁经营部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高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28620.27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663元,由申请人广汉市九鼎机械租赁经营部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