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681财保71号
申请人:广汉市小汉镇光华农机修理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681MA650G6Q7Q,住所地,广汉市小汉镇广德路。
经营者:***,男,1982年5月9日生,汉族,住广汉市。
被申请人:四川高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96991673U,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成宏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广汉市小汉镇光华农机修理部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高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143115元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锦江支公司为此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汉市小汉镇光华农机修理部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锦江支公司为此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高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143115元,或查封其等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236元,由申请人广汉市小汉镇光华农机修理部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林江
法官助理***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