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0191执6296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高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新鸿路南二巷2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遂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成都锐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三街1599号1栋附201号。
法定代表人:毕延春,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成都数字娱乐软件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金牛高科技产业园蜀西路48号。
法定代表人:毕延春,职务不详。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0191民初457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四川高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锐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都数字娱乐软件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774910.82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车辆、不动产等财产信息,暂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成都锐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都数字娱乐软件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鉴于本案实际情况,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本院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并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川0191民初45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何建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执行助理***
书记员张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