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三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腾龙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金牛区成威达建材经营部等利害关系人异议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71执异54号

申请人:四川腾龙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晋阳路184号金雁大厦5楼503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昭军,四川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金牛区成威达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九里堤北路52号。

法定代表人:杨旭林。

被执行人:成都市三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崇阳街道红桥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黄甜。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牛区成威达建材经营部(以下简称成威达经营部)与被执行人成都市三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智公司)仲裁裁决强制执行一案中,申请人四川腾龙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龙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变更本院(2016)川71执201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交了《债权转让协议》《确认函》《债权转让通知书》、收款收据等证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2016年11月25日,成都仲裁委员会作出(2016)成仲案字第275号《裁决书》。2016年12月19日,成威达经营部依据该裁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16)川71执201号案立案执行。2020年5月7日,成威达经营部(甲方)与腾龙公司(乙方)、三智公司(丙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成威达经营部将其就(2016)成仲案字第275号《裁决书》享有的债权、权利作价2217450元转让给腾龙公司。2020年5月8日、2020年6月5日、2021年2月10日,成威达经营部分别出具三张收款收据,共计收到腾龙公司购买债权的款项2217450元。2021年2月10日,成威达经营部向三智公司出具《债权转让通知》,告知债权转让事实并通知三智公司向债权受让人腾龙公司履行债务,成威达经营部和三智公司在该通知书上签章确认。2021年2月10日,成威达经营部向本院出具《确认函》,对前述债权转让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成威达经营部与腾龙公司、三智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威达经营部书面确认腾龙公司取得本案债权,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了通知义务。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四川腾龙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为本院(2016)川71执201号案件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程媛媛

审 判 员 于甯一

审 判 员 凡维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 奇

书 记 员 李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