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三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体育场路支行、成都蜀正商贸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05执恢15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体育场路支行,住所地成都市体育场路2号。
法定代表人:关虹涛。
委托代理人:古文蓉,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体育场路支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孙伟,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体育场路支行员工。
被执行人:成都蜀正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15号。
法定代表人:周建文。
被执行人:四川康定三智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康定县炉城镇光明路23号。
法定代表人:周万勇。
被执行人:成都市三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崇州市崇阳街道红桥村。
法定代表人:黄甜。
被执行人:周建文,男性,汉族,1968年06月02日出生,住四川省崇州市。
被执行人:叶庆辉,女性,汉族,1968年03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崇州市。
被执行人:周万勇,男性,汉族,1974年04月02日出生,住四川省崇州市。
被执行人:黄甜,女性,汉族,1974年08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崇州市。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体育场路支行与成都蜀正商贸有限公司、四川康定三智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市三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建文、叶庆辉、周万勇、黄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5民初64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体育场路支行申请执行,原执行案号为(2019)川0105执6368号,现恢复立案执行,案件执行标的20,620,406.89元及利息等。
执行中,本院已执行到位案款189792.46元。原案执行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周建文名下位于成都市崇州市房屋(该房屋系农房);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周万勇名下位于成都市崇州市房屋,被执行人周万勇、黄甜名下位于成都市崇州市房屋,位于成都市崇州市房屋,位于成都市崇州市房屋(轮候查封无处置权),上述房屋查封期限至2022年8月18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康定三智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康定市房屋(房屋实际地址和位置暂不明确),上述房屋查封期限至2024年8月12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周建文名下车牌号为川AU××××的车辆(暂未查找到车辆下落),查封期限至2023年10月13日,但上述房屋及车辆均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且本院依职权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5民初64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清偿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靖
审判员 严 辉
审判员 吕 琨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杨依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