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84民初1798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9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波,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三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崇阳街道红桥村**(村委会内)。
法定代表人:黄甜。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绍金,四川律生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成都堰奇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镇欧鹏大道**。
法定代表人:田堰兵。
原告***与被告成都市三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第三人成都堰奇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第三人成都堰奇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第三人成都堰奇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杨婷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宛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