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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巴中市永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9民终2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巴中市永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江北大道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02106023413。

法定代表人:刘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海军,四川律生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云泰,男,195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萍,女,196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原审第三人:成都市三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崇阳街道红桥村**(村委会内),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4558973442W。

法定代表人:黄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四川省巴中市永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云泰、高萍及原审第三人成都市三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20)川1902民初5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省巴中市永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收到人民法院的交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省巴中市永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许雪梅

审 判 员 王 军

审 判 员 李 巍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王莉莉

书 记 员 白茂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