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21民初4782号
原告:成都建工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西。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成都)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年**,***师(成都)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地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成都建工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地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原告成都建工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建工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建工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4元,由原告成都建工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