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亿联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亿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民申644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四川亿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480号德商国际A座4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成都通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二段一号数码同人港7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四川亿联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成都通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民终15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四川亿联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四川亿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亿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骏
审判员***
审判员*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