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亿联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天和云创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亿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93民初5345号
原告:成都天和云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四街199号B栋15层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亿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480号8栋2单元10层2号-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天和云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亿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立案。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成都天和云创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天和云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45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代)黄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