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民辖终13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亿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延线孵化园**号楼。
法定代表人:周三义,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通润科技有限,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环路**段数码同人港**室1室。
法定代表人:王海东,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四川亿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通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川0191民初3256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亿联公司上诉称,签订本案合同时,上诉人住所地在成都市××人民××路××单元××楼××号,按照管辖约定,应由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亿联公司(甲方)与通润公司(乙方)签订的共四份《设备采购及安装服务》均约定,发生争议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且四份合同均载明甲方住所(通信地址)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480号德尚国际A座1008”。据此,案涉买卖合同的管辖条款约定明确,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认定有效。根据合同载明的内容,足以认定原审法院是当事人约定的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管辖法院,故原审法院认定其对本案有管辖权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罗琳珊
审判员 李加红
审判员 魏 明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露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