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亿联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亿联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通润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91民初3626号 原告:四川亿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号*栋*单元**层*号**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被告:成都通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二段*号数码同人港***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亿联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都通润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四川亿联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四川亿联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都通润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