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6民初323号
原告:乌鲁木齐市欣宏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北站公路1289号(新疆王家沟国际物流中心三区8号楼03室)。
法定代表人:肖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索玉新,新疆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槐树店38号。
法定代表人:韩保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1年5月1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新市区。
原告乌鲁木齐市欣宏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原告乌鲁木齐市欣宏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乌鲁木齐市欣宏伟业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乌鲁木齐市欣宏伟业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乌鲁木齐市欣宏伟业商贸有限公司已预交2435.8元),由乌鲁木齐市欣宏伟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本院向乌鲁木齐市欣宏伟业商贸有限公司退还2410.8元。
审判员 钱 军 洋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丁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