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18民辖终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雅安***计算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天全县始阳镇工业园区水电消纳产业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槐树店路38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雅安***计算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2022)川1825民初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雅安***计算有限公司上诉称:一、2021年3月,**等人为参与实施本案电气安装劳务施工,主动联系上诉人,并以被上诉人的名义同上诉人签订了《天全县云计算中心(二期)项目220KV变电站新建工程【电气安装】劳务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劳务合同”),约定由**等人实施“云计算中心(二期)项目”电气设备安装施工工作,上诉人直接向**等施工人员支付工资费用。鉴于双方签署的劳务合同以及合同履行实际情况,上诉人认为:在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经济纠纷,上诉人仅与**等人之间就劳务价款产生纠纷,应当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因此,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属于法律关系以及事实认定错误。二、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应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本案应先由天全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会仲裁解决。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本案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应先行适用劳动仲裁程序,天全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故请求依法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天全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会仲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且上诉人雅安***计算有限公司提出案涉纠纷应当适用劳动仲裁程序的问题,与管辖权异议立法本义相悖。故上诉人雅安***计算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