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17民初55号
原告:***(南京)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路9号。
被告:安徽优诺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中心B园305#。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优诺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43元,减半收取1921.50元,由***(南京)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传法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