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2民终22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利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营盘山路。
法定代表人:**如,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国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优诺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中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安徽利津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优诺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皖0291民初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徽利津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二审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安徽利津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安徽利津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安徽利津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杨 洋
审 判 员 肖 珍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陈 勇
书 记 员 刘 钰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