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诺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申请人安徽优诺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某某电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0291执保150号 申请人:安徽优诺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前,******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利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营盘山路。 法定代表人:**如,执行董事。 申请人安徽优诺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安徽利津贸易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人民币300000元范围内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安徽利津贸易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人民币300000元范围内进行保全; 二、前项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它方式执行。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伍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