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鑫源世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鑫源世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成都东立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16民初810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鑫源世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青龙街2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成都东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苏坡中路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军,泰和泰(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鑫源世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东立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作出(2017)川0116民初810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查封担保人舒亮提供担保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房屋一套,期限为三年。二、查封成都东立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成都市双流区房屋一套(保全价值1450000元),期限为三年。2018年7月5日,申请人四川鑫源世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申请人四川鑫源世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担保人舒亮提供担保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房屋(业务件号:权×)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成都东立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成都市双流区航都大街四段60号25栋1层121号房屋(业务件号:×)的查封。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周卫

二〇一八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廖欢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