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鑫源世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鑫源世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绿地集团成都新都置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114执492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四川鑫源世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青龙街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84555938J。
法定代表人袁旭东,董事长。
被执行人绿地集团成都新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大丰街道诚信路279号26栋3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077693220R。
法定代表人刘宏鑫,职务不详。
申请执行人四川鑫源世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绿地集团成都新都置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114民初107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绿地集团成都新都置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鑫源世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22)川0114执492号案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文 昊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叶秋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