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瑞麟航空货运有限公司

四川某某航空货运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6民初223号 原告:四川**航空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 法定代理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海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海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航空货运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本院已依法向四川**航空货运有限公司送达本案的开庭传票,本案定于2021年2月1日上午9:3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院认为,四川**航空货运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应按四川**航空货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航空货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元,由四川**航空货运有限公司负担(四川**航空货运有限公司已预缴5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赵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