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众亿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众亿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2民终37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众亿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号A20室之1201-1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伦文德(厦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蓝鹏(厦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审被告:李东方,男,***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原审被告:厦门市万科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8***号莲前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厦门众亿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市万科企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8)闽0203民初19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厦门众亿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厦门众亿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众亿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众亿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