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民初8444号
原告:青岛海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姚玉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仕清,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中亮,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通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
法定代表人:唐建,总经理。
被告:青岛城投凤凰岛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王红,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海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通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城投凤凰岛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青岛海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青岛海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青岛海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青岛海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车邦国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 娜